政策正文
文号:清府〔2024〕15号
发布机构:清远市人民政府
成文日期:2024年3月10日
发布日期:2024年3月15日
实施日期:2024年4月1日
有效期:3年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清远市先进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,打造千亿级先进材料产业集群,根据《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"十四五"规划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措施。
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清远市范围内依法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先进材料研发、生产、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。
第二章 支持方向
第三条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:
- (一)稀散金属材料:铟、镓、锗、碲等稀散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研发与产业化;
- (二)新型建材:高性能水泥、新型墙体材料、节能玻璃等绿色建材;
- (三)高分子材料:工程塑料、特种橡胶、高性能纤维等先进高分子材料;
- (四)精细化工:电子化学品、功能涂料、高端专用化学品等。
第三章 财政支持
第四条 设立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,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,用于支持先进材料产业发展。
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先进材料产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,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%给予奖励,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。
第六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先进材料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、100万元。
第七条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先进材料企业,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、30万元、15万元。
第四章 要素保障
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先进材料产业项目,优先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,保障项目用地需求。
第九条 对先进材料企业用电、用气给予优惠支持,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。
第十条 支持先进材料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,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相关待遇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